厦门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一)

厦门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优质回答厦门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及标准:

1、领取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期限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若在2022年12月31日(含)前已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仍按原核定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针对连续工作满一年,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厦门失业金领取流程如下:

1、准备所需材料,包括失业证明、身份证及户口簿、银行卡、社保卡等。

2、根据失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选择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

3、户籍在思明区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街道办理;其余各区的失业人员原则上到户籍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

综上所述,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年失业保险领取几个月的失业金? (二)

优质回答交了三年失业保险,最多可领取12个月失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所以,交三年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满足其他领取条件时,最多能领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不过在部分地区,可能按“失业保障金交满一年为基点可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的规则,交三年可领7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满足一定条件,如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等。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可与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合并,但最长不超24个月。

扬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三)

优质回答扬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如下: 领取条件: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并非由个人主动提出,而是由于合同终止、被解雇等原因导致。

*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表明失业人员有重新就业的意愿。 领取标准:

扬州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确定,具体如下: * 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比例。

* 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同样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 缴费20年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但不超过最高限额。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下限不低于扬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1200元/月,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也与缴费年限相关。一般来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如医疗补助金等,具体待遇标准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此外,失业人员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以尽快实现再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也需按照规定报告就业状况、收入状况等信息,以便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时间。

2023年最新政策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失业保险金 (四)

优质回答失业保险金可以一次性领取,但是也可以按月领取。但领取的人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本人与单位在失业前已经累计缴费满一年;本人是非自愿中断就业的;并且本人登记了失业,也有求职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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